山寨名创优品,被判赔偿400万,停止注册商标的使用

阅读:5592 2022-04-25 11:27:10 来源:商标圈 作者:商标注册
近些年,作为国内新兴起的百货公司,名创优品,以优质、新奇、实惠的商品质量价格,在人流商超,校园周边,迅速扩张,成为不少年轻人的时尚聚集地,也在全国各地得到大批加盟商的认可。
“人怕出名猪怕壮”,名创优品火爆的同时,也引来模仿和山寨,广州市面上出现了一家 " 优宿优品 ",模仿名创优品的装修方式,店标也是一个模子。名创优品为维护权益将其告上法庭,近日2022.1月份法院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书,判决优宿优品赔偿名创优品400万元。

 

名创优品店铺

下面我们来对比下,“名创优品”和" 优宿优品 "注册使用的商标图样信息
对比下“USUPSO”“优宿品品”

很明显,被诉标识"优宿优品"商标组合使用,在排列方式、排列位置上刻意模仿名创优品的商标的外观和整体视觉效果。门头、店面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之相近标识,提供与之类似的销售服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的近似判定。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优宿优品:
(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创优品在第35类服务上的“MINISO名創優品”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
(3)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中就其侵害商标权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味刻意模仿,傍名牌,想要迅速蹿红,走捷径,终究不是长久之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能妄想一口吃成个胖子。原创来之不易,更需要厚积薄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唯独走自己的路最难,却最是可靠。做好自己,也许你也是下一个“莆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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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如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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