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杨幂”注册商标吗?杨幂这样回应...

阅读:878 2019-05-04 22:22:34 来源:曼辉科技知识产权部 作者:曼辉科技知识产权部

有人问: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公众人物注册商标可以吗?比如“杨幂”。

把“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确实知名度蹭蹭上去了,但是这样真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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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公司将“杨幂”注册商标了,杨幂本尊也对此事做出了回应。

“杨幂”被注册成商标

2014年6月27日“杨幂”被作为商标,由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当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没有得到杨幂本人的允许,于是,在2016年9月29日,杨幂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商标

杨幂的申请理由为:杨幂作为知名演员,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姓名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杨幂”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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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杨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杨幂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杨幂”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杨幂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

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杨幂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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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实际上此类投机取巧的案例很常见,有很多商家都想借此来博取关注,打响知名度,沾沾明星的光环。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标注册取名禁忌越来越具体,这也意味着抢注明星商标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很难行得通。

那么,姓名被注册商标,公众人物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呢?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比如之前“六小龄童”商标被抢注,六小龄童本尊章金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最终商标被驳回注册。演员章金莱成功维护了姓名权。

对于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比如之前“林志玲”被注册在化妆品类别,志玲姐姐怒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商标被宣告无效。

另外建议:公众人物最好提前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这样再也不用担心名字被别人觊觎了。提前做好完善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和侵权预警机制,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防患于未然,才是商标权利保护的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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