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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我要注册商标!
国知局:不能这么办!缺乏显著性!
申请人:我可以,特别显著,我有知名度。
国知局商评委:不具备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 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关于第35110807号“这事怎么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20号 申请人:石头阳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0807号“这事怎么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这事怎么办”系日常口头用语,不易被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申请人:是不是所有类似的名字都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国知局:并不是哦!
因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还有其规定: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