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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担粮酒庄)因认为其依法享有的“一担粮”商标被擅用,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汉一担粮酒业)诉至法院。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依法享有4236698号商标、第12749991号“一担粮”商标(以下合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使用酒精”等商品上。
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该公司于2016年4月提交注册了第19821793“老汉一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上,同年6月又提交注册了第20220879号“老漢一担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上。
一担粮酒庄发现老汉一担粮酒业在生产的白酒酒箱侧面有竖排的“老漢一担粮”字样,酒箱顶部有横排“老漢一担粮酿造”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老汉一担粮酒业成立晚于一担粮酒庄,其企业名称中的“一担粮”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老汉一担粮酒业辨称,其享第19821793“老汉一担”商标和第20220879号“老漢一担粮”商标,一担粮酒庄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的字样和企业名称字号中均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老汉一担粮酒业在其产品酒箱侧面标注“老漢一担粮”、正面标注“老漢一担粮酿造”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且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一担粮酒庄的商标专用权;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粮”,但注册类别与其商品的类别不同,其注册的“老漢一担”商标也未规范使用。
其次,老汉一担粮酒业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一担粮酒业享有第33类“老漢一担”和第35类“老漢一担粮”不能成为其将“老汉一担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合法抗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都是有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只能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
在上述特定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商标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在核定范围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或许可(如服务商标用作为商品商标,商品商标用作为服务商标)极易与他人商标权利产生冲突,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