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之道”没有土豆被驳回,商标之道需遵守

阅读:1826 2020-09-11 09:47:05 来源:商标圈 作者:商标注册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推出了多款产品。其中大家最为熟知的有“巧克力派”、“呀!土豆”、“好多鱼”等。


“好丽友·好朋友”的广告词也已经牢牢印在了很多消费者的心里。然而最近好丽友公司却在申请商标时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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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豆之道”商标被驳回


2018年04月12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好丽友),申请注册了第30200150号“土豆之道”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土豆片; 食用油脂;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加工过的槟榔;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低脂土豆片;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豆腐制品; 干食用菌; 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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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件商标并没有注册成功,而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予以驳回。


好丽友不服,提出驳回复审,但并未通过。好丽友还不罢休,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名叫“土豆之道”,看起来“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但却使用在与土豆无关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二,“土豆之道”与已有的商标“土豆之声”构成近似。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土豆之道”与“土豆之声”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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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好丽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土豆之道”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好丽友形成特定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土豆之声”相区别。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好丽友的诉讼请求。



从“土豆之道”看商标之道


一些常用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的,虽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也有例外。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其中一条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由此观之,“土豆之道”不能没有土豆。“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显然不能使用在好丽友所指定的所有商品上,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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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


本案中,因为“土豆之道”与中文“土豆之声”用词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以为二者源于同一家,或者存在关联。


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还要避免同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也将面临与好丽友同样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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